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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7/10/19 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离开郑州市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必需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各院部、处室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费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见附件1(省内)和附件2(省外)。教职工出差审批权限如下:

1.校级正职领导出差,由同级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副职出差,由校级正职领导审批。

2.各院部、处室正职省内出差,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3.各院部专任教师出差(含带学生参加省外技能竞赛),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省内出差,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审批。

4.科研经费开支差旅费,须有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外事处备案、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票价的“孰低”原则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乘坐之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计算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的时间均以车(船、机)票上的时间为准。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标准如下:

(一)省内差旅费住宿标准

单位:元//

出差地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备注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省辖市城区

800

480

330

郑州市上街区执行县城标准

县城及以下

700

400

300

洛阳市城区

1200

720

500

4-5月上旬

(二)省外差旅住宿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所有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用是指对我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报销出租车票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再享受出差公杂费补助。

因特殊原因发生的订、退票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销。

出差期间的邮寄费、行李寄存费等,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销。

学校派车出差的人员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同一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事后不予补报。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卡。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会同学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缴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学校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条  教职工到驻地以外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每人7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被上级部门抽调到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上级部门公函,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学校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标准核发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教职工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经学校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校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教职工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等,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凡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的,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公杂费。教职工脱产、半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的,单位不报销差旅费,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规范。从各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应是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同时要求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完整,即抬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必须齐全并加盖开票范围部门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凡发票或收据金额有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省内)

   2.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省外)

   3.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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