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学校首页 >> 公共服务 >> 校务公开 >> 正文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20/12/31 15:50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指导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公开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三)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七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等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确定公开的信息,学校将视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Copyright 2015-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学院地址:郑州市龙子湖高校园区龙子湖北路58号
电话/传真:0371-86661211  邮件:hnjmxy@163.com

豫ICP备09045836号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信息中心           


  • 微信二维码

  • 微博二维码